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屬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為條件,該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具有不確定性。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各自個人財產的協議,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該協議并不自雙方簽訂時就發生合同效力,而是在雙方離婚后方可生效。
原因在于:夫妻雙方之所以簽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達成解除婚姻關系為最終目的,如果協議離婚未成,則雙方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就沒有意義。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和或然性。而辦理離婚登記就是將來不確定發生的事實,只有當解除婚煙關系的條件達成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方可生效,故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屬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于此亦可看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屬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