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貴陽市息烽縣人民法院公開一起夫妻離婚后約定復婚前的考察期內的婚姻及經濟糾紛。
2015年8月,易某與張某在雙方家人的見證下成功領證。兩年后,二人生下一個女兒。但沒過多久,張某多次出軌。
2021年7月,二人經息烽法院判決離婚。后張某后悔,易某提出了復婚需要一段考察期,張某表示同意。
2023年年初,易某發現前妻再次出軌,再次將前妻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復婚考察期他轉給她的所有錢款并賠償精神損失費。經法官耐心勸解后,易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向易某退還轉賬12000元,并當場兌現。
離婚后雙方想要恢復婚姻,除了攜帶離婚證和解除婚姻關系證明登記外,不存在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復婚考察期”,本案中的考察期是由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或離婚后自行約定的復婚條件,復婚考察期內的金錢或其他財物往來可被認定為是為了婚姻恢復或者復婚后共同家庭生活支出的,可以在考察不通過時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返還甚至賠償。復婚登記的效力可以參考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